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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4:14:14  浏览:92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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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92年12月10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 防
第三章 治 理
第四章 监 督
第五章 奖 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水土保持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必须长期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实行谁使用土地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实行任期责任制,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乡、镇、村应当根据本地水土流失情况,制定具体防治规划,采取切实措施,分期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对《水土保持法》和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水土保持查勘、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水土保持宣传教育、科研和人才培训;
(五)负责水土保持经费、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六)负责其他有关水土保持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流失情况,划定重点治理区、重点监督区、重点预防保护区,并予公告。对不同类型的重点区进行重点防治。

第二章 预 防
第七条 严禁开垦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种植农作物。
在《水土保护法》施行前,已在二十五度以上、三十五度以下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因地制宜,通过坡改梯,建成基本农田;没有条件建成基本农田的,实行林粮间作,逐步退耕还林育草。
在《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在三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采取有力措施,退耕还林育草。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植树造林,加强对植被的保护和管理,有计划地进行封山育林育草。严禁毁林、毁草、烧山开荒和乱砍滥伐。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水土保持措施,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九条 修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工程,开办矿山、建材、电力及其他工业企业,采石、采矿、挖砂、取土,使原有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恢复植被或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废弃的砂、石、土、渣,必须在规定的地点堆放,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冲入江河、水库和农田。
第十条 修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工程,开办矿山、建材、电力及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修建部门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开办小型工业企业、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开办单位或个体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并依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及程序,报相
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提纲、《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和印制。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第三章 治 理
第十一条 治理水土流失,应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实行综合治理,集中治理,连续治理,植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坡面治理与沟道治理相结合,田间工程与蓄水保土耕作措施相结合,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

贫困地区治理水土流失、建设基本农田,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长期坚持,给予扶持。
第十二条 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必须因地制宜,采取修筑梯土、等高种植、拦山排水等各种措施,建成高产稳产农田。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进行治理,或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建设活动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活动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除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进行治理外,还必须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对水土保持设施、试验场地、种植的林草和其他治理成果,应当加强管理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六条 实行水土保持监督员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员,有权对本辖区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水土保持(水利)站负责对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水土保持监督员制度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七条 水土保持监督员执行职务时必须佩带执法标志,出示监督检查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工作,每三至五年公告一次。公告的主要内容有:水土流失面积、流失程度、土壤侵蚀量、水土流失发展趋势、典型水土流失灾害及其原因、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及效益等。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退耕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还林育草,成绩显著的;
(二)预防、防治水土流失,成绩显著的;
(三)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成绩显著的;
(四)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人才培训、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成绩突出的;
(五)同破坏水土保持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不听劝阻的,按开荒面积计算处以罚款:
(一)开垦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农作物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垦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的。
第二十一条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在林区采伐和集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采矿,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责令限期治理或者停业治理,并视其危害后果处以罚款。
罚款或责令停业治理按《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条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侵占或破坏水土保持设施、试验场地、种植的林草和其他治理成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或照价赔偿,可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 拒绝、阻碍水土保持监督员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水土保持监督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水土保持监督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罚款的具体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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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2012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12〕38号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各再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近年来,农业保险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得到了快速发展。加强农业保险工作,对于稳定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农村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保险业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具体体现。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按照2012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思路和大力发展农业保险的工作部署,现将2012年农业保险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积极稳妥推进农业保险发展

  (一)努力扩大农业保险险种和覆盖面。党中央国务院的安排部署和财政补贴政策的变化,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带来了新形势、新变化和新要求。各保险公司要深刻领会相关精神,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积极增加险种和扩大承保面积。要进一步扩大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粮、油、棉等品种的保险覆盖面,大力发展种植业保险,积极推进牧区保险、森林保险和设施农业保险发展,支持地方政府结合区域特色开展优势农产品生产保险试点工作,进一步发挥农业保险在“菜篮子工程”建设等领域的作用。

  (二)切实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各保险公司要结合地方实际,在当地保监局的指导下,提供差异化、多层次保障;要积极协调地方政府,逐步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力争覆盖农作物生产的物化成本,不断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

  (三)积极拓宽服务领域。各保险公司应积极拓宽社会影响面大、保障需求迫切的“三农”服务领域,进一步促进农房保险、农机保险、渔业保险、农村综合保险等涉农保险发展,全面提高服务“三农”的能力和水平。

  (四)争取农业保险良好发展环境。各保险公司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积极汇报国家有关农业保险的支持政策与监管政策,争取地方政府积极落实国家保费补贴政策,不断增加地方财政补贴力度,采取具有地方特色的差异化补贴政策支持当地农业保险发展,为农业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积极参与地方政府农业保险工作,为地方政府农业保险工作提供经营数据、政策研究、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支持。

  二、全面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能力

  (一)加强农业保险服务标准制度建设。各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农业保险承保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产险〔2011〕455号)和《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6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服务标准制度建设,加快形成符合农业保险特点的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的基础性内控规范。

  (二)建立健全行业规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不断总结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在《农业保险承保管理指引》和《农业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单证、业务数据管理等关键环节的规范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行业规范。

  (三)狠抓制度落实。各保险公司要狠抓内控制度落实,通过现场检查等形式加强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要加强基层机构对相关制度的学习、培训与执行,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切实将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要求落到实处。

  (四)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各保险公司应按照因地制宜、市场化的原则,逐步建立满足农业保险业务需要的基层服务体系;要加大投入,多种形式健全农业保险服务网络,积极探索农业、林业等基层机构及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与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协同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模式,切实将农业保险的服务有效供给至“三农”的第一线。

  (五)加强新科技的运用。各保险公司应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将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的情况纳入保险公司核心信息系统;通过运用GPS、无人机查勘、卫星遥感等新技术,并与人工查勘、定损等手段相结合的方式,提高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的效率和质量。

  三、切实加强农业保险风险管理

  (一)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各保险公司要加强与气象、地质、水利等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密切关注与农业生产有关的预警信息和数据信息,加强分析预判,逐步建立健全农业保险风险预警机制。

  (二)切实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各保险公司要充分发挥保险业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加大对防灾减灾工作的投入;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农业保险在应对各类自然灾害中的经验,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积极协助相关单位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帮助农民提高抗御风险的能力;要积极探索农业保险支持农业开展防灾减灾的新方式、新方法,在一些农业保险覆盖面较大的地区加快引入人工干预天气等防灾减灾手段,提高防灾减灾质量和效率。

  (三)完善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各保险公司要合理安排农业保险再保险方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再保险市场,转移、分散农业大灾风险。各再保险公司要加强研究,加大农业再保险的保障力度,不断提高农业再保险承保能力。鼓励行业加强沟通,探索对不同风险区域的农业保险业务互换,均衡地域风险;鼓励以国有再保险公司为依托,探索建立各保险公司积极参与的农业再保险共同体,增大再保险供给的能力。

  (四)完善农业大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各保险公司要科学经营,切实防范和化解农业保险风险。一方面要按照《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6号)的要求提足巨灾风险准备金,并进一步探索建立“以丰补歉”的利润分配机制,提高化解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要积极参与地方政府探索“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农业大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建设,并提供专业支持。

  四、稳步推进农业保险产品创新

  (一)加大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力度。各保险公司要根据农业发展的新变化、新特点和新要求,深入调研,加大产品创新力度,积极拓展保险服务“三农”新领域;要积极研究天气指数保险、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新型产品,满足农业和粮食生产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

  (二)切实推进农业保险产品科学化。各保险公司要依据承保标的的风险特征,加强农业保险产品科学化研究。保险行业协会要积极组织行业力量开展风险费率区划研究工作,加强研究成果在实践中的运用,推动科学合理的厘定农业保险产品费率。

  (三)加强农业保险产品通俗化改造。保险行业协会要积极推动行业加强农业保险产品的通俗化改造,逐步提高农业保险产品的通俗性,切实保障投保农户的知情权。按照突出重点、急事先行的原则,逐步形成种植业、重点养殖业和森林保险示范性条款。

  五、切实促进农业保险规范经营

  (一)建立符合农业保险特点的奖惩机制。各保险公司要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加大投入力度,针对农业保险的特点和特色制定专门的考核激励办法,充分调动农险从业人员和基层机构推进发展、规范经营、提高服务质量的积极性。

  (二)建立农业保险专项内审制度。各保险公司要建立农业保险专项内审制度,切实加强对分支机构农业保险工作的内部稽核审计。要建立对下一级分支机构的专项检查计划,切实加大专项检查力度;每年的检查覆盖面应不低于20%,检查要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内容应覆盖业务全流程。

  (三)切实加大农业保险检查力度。各保监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将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情况作为检查重点,通过现场检查、专项调研等形式,加强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认真检查,切实将相关制度和要求落到实处。

  (四)切实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各保监局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切实加大惩戒力度,特别是对检查中发现的以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虚假理赔、虚构中介业务、虚列费用、虚假退保等方式骗取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截留、挪用农业保险理赔资金等问题,要依法从重处罚;对发现的涉及其他组织的问题,要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或及时转送相关部门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各保险公司对在内审时发现的违纪行为,要严厉查处,绝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更不能姑息包庇。保监局在检查时,发现内审查而不究或究而不力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农业保险经营信息报送工作。各保险公司在开展新的农业保险业务时,应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56号)的要求,由总公司事前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已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应每季度对农业保险工作进行总结,并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二)加强行业沟通交流。保险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平台建设,使联席会议真正成为农业保险信息沟通、经验交流、标准制定、行为自律、理论探讨、政策研究的重要平台,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三)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大投入,把提高服务能力、规范经营、防范化解风险和促进业务发展做为2012年工作重点,早规划、早部署,切实做好2012年农业保险工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14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蔬菜基地保护标志的,由农业(蔬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根据情节,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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