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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交易架构搭建核心要素的法律思考/阚凤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3:40:45  浏览:90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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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交易架构搭建核心要素的法律思考

阚凤军


  2010年是中国“十一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中国提出“走出去”战略的第15个年头。今天,经过国际金融危机洗礼的中国,在“走出去”的道路上逆势前行,同时也在直面新的困惑。 中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的统计显示,2009年中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22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直接投资,累计实现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433亿美元,同比增长6.5%;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完成营业额777亿美元,同比增长37.3%。 简单对比上述几组数字就不难发现,中国对外投资与合作业务在过去几年中获得井喷式发展。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中国企业对海外投资还普遍缺乏实践经验,海外投资鲜有成功的案例。这主要是由于海外投资没有全局性、系统性考虑及处理海外投资过程所涉及的各个核心要素,如合理搭建投资架构、评估海外投资国投资和劳工政策、制定缜密的整合方案、预设完善的退出渠道、充分的尽职调查等,从而最大限度规避海外投资风险,实现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战略目标。本文为作者就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系列文章第一篇——交易架构搭建核心要素的法律思考,供参考!

一、 海外投资的目标及战略考量
  中国企业在考虑海外投资时的动机不尽相同,如TCL与汤姆逊合资是为获得国际公司先进的技术及管理经验;美的越南投资为利用当地相对低的人力资源及市场潜力;联想收购IBM是为扩大企业的整体规模、提高企业协同效应、延伸国际渠道等。不同的海外投资目标,决定了企业在海外投资时需要设计不同的交易架构。

二、 海外投资主体
  中国企业需要明确内部各关联公司在整个企业运作中的地位与作用,如控股公司是否合适直接境外投资、以子公司名义对外投资是否存在某些限制(非竞争条款)、公司是否可以考虑在境外设立新的投资主体(SPV)、是否考虑与境外PE/VC合作成立收购公司等,上述因素需要与公司对外投资的具体目标结合考虑。比如,公司希望通过子公司持有的技术出资,且未来管理团队成员都来自子公司等,则需要考虑以子公司名义对外出资等。

三、 税务影响与税收协定
  不同的投资主体所形成的不同的投资结构对于降低企业未来运营的税务负担影响很大,通过设计及选择合适的投资主体结构及交易架构有时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中国与不同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相关条约均可能存在差别。因此,需要从投资东道国、投资母国及第三国的税务规定、国际税收协定等方面进行考虑,以恰当确定投资架构。

四、 中国政府机构审批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国企业境外投资一般需要向发改委、商务部门、国资委(适用于国有企业)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申请事前审批或核准,境外企业在当地注册后,还需报商务部备案,并向我驻外商务参赞处报到登记。尽管中央及地方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措施,鼓励国内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但仍需结合国家关于企业境外投资产业的整体态度、充分考虑政府审批机构的倾向性意见,判断境外投资境内的审批难度,这一点可以从四川腾中重工收购悍马项目的舆论及报批等相关报告窥见一斑。同时,由于境外项目操作可能受到包括保密、项目交割等因素影响,需要充分关注审批机构审批进度与及时性,避免影响交易的顺利进行。

五、 投资国审批机构审批
  各国法律法规都就外国投资者在本国投资并购等进行一定程序的审批。虽然大多数国家对于外资进入持欢迎态度,但某些行业或领域可能受到格外的关注,并影响投资及项目的交割等。比如中铝收购澳大利亚力拓股权等,受到监管当局的限制。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于中国某些行业进入美国非常困难,最明显的例子是中国华为收购3com案例。另外,投资国或地区的反垄断审查、并购限制等都会对于海外投资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六、 外汇管制
  国家外汇管理局2009年7月13日出台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进一步简化境外直接投资审批程序,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及境外投资资金汇出的审核方式由核准制调整为登记制,扩大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并对境外直接投资企业的后续融资提供支持。总体上看,由于中国外汇储备比较充足,外汇管制措施呈松绑趋势。同时,一些大的境外项目用汇额度非常高,而通过境外资金的运作可能会更加便利,从而加快境外项目的进展。

七、 融资安排
  海外投资的一些重大项目,可能仅通过企业的自有外汇资金或银行借款等形式难以满足项目资金需求。因此,需要考虑向第三方进行融资,而许多境外金融机构及投资机构都倾向于通过境外操作融资事宜,减少中国境外相关机构的审批及流程。

八、 资本运作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时可能希望将境外目标公司在未来的某一时间上市或其
他形式的资本运作,企业需要考虑拟上市的地点、上市国家的监管、目标公司所在国或地区与上市地的联系等。如拟在香港上市,上市主体公司的注册地点就非常重要,这些都需要在投资设立过程中一并考虑。
总之,设计合理的投资架构需要考虑各种不同的因素,亦需要企业、投资顾问、律师、会计师等不同专业人员合力协作,从而最大限度满足企业投资需求、实现企业投资利益最大化。


阚凤军 kanfengjun@126.com
020-28337942/13924073030
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
四川大学 法学 学士
中山大学 民商法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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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等部门关于制止小煤矿乱挖滥采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等部门关于制止小煤矿乱挖滥采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国务院同意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地矿部、能源部、农业部、统配煤矿总公司、全国总工会《关于制止小煤矿乱挖滥采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制止小煤矿乱挖滥采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意见

国务院:


近年来,各种形式的小煤矿发展很快,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支援国民经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安全状况很不好,事故严重;二是在国营煤矿井田范围内乱挖滥采,不惜破坏国家煤炭资源,甚至严重影响国营大矿安全生产。

这些问题,在全国许多地方都存在,有的还非常严重。
今年一至九月,全国乡镇煤矿因工死亡人数达三千八百五十四人,占全国煤矿事故死亡总数的65.5%,比去年同期上升了6.6%,特别是无证非法采煤的小煤矿事故更 为突出,仅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事故就发生六十次,死亡四百零八人。死亡人数比去年同期上升了2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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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全国一百零三个统配矿务局(矿)井田范围内开采的小煤矿约有一万一千二百多处,其中有五千八百多处是无证非法开办的,这些小煤矿对国营大矿的安全生产影响十分严重。例如,乱挖滥采大矿各类保安煤柱的有一千三百多处,与国营大矿贯通的有二千五百多
处,进入国营大矿采区的有六百多处,已经造成透水事故三百八十七次,瓦斯爆炸二十五次,由此破坏生产矿井现有生产水平储量十五亿吨,直接经济损失十二亿元。江西省洛市矿务局龙溪矿四平方公里的井田范围内有九十七个小煤矿在乱挖滥采。由于这些小煤矿主要是开采国营矿工业广
场和建筑物下的保护煤柱,致使地面许多建筑物受到破坏。今年,丰城市楼前乡一无证煤矿发生透水事故,殃及相毗邻的另一小煤矿和龙溪煤矿,两个小煤矿死亡十九人,龙溪煤矿死亡七人,仅龙溪煤矿巷道被淹,经济损失就达一千五百多万元。
为整顿乡镇煤矿和取缔无证非法采煤,近年来,国务院先后发出了《国务院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通知》(国发〔1986〕105号)、《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立即整顿国营煤矿井田内各种小井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8〕18号)、《国务院关于清理
整顿个体采煤的通知》(国发〔1991〕37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对小煤矿进行了多次整顿,乱挖滥采现象有所减少,有的地区乡镇煤矿走上了合理布局、依法开采、安全生产的道路,但多数地区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许多乡镇煤矿不具备起码的安全生产条件;无
证煤矿在一些地区仍然大量存在;不依法开采、越层越界威胁国营大矿安全生产的问题相当严重。
这些问题的产生和存在,其根本原因就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对于煤炭资源开采的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条例》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省(区、市)均有明确规定,关键是这些规定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有的地方对发展乡镇煤矿的指导思
想不正确,尤其是有些县(区)、乡一级政府的领导,只考虑发展乡镇煤矿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农民致富和安排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一面,而不考虑乡镇煤矿违法开采,不安全生产、会破坏国家资源和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的一面。有的地方置国家法令于不顾,管理失控,放任自流。从目前情
况看,如不采取有力措施,这些问题有继续加剧的趋势,将会给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资源造成更大损失。为此,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当前小煤矿存在的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落实管理责任制度。要充分认识各自在发展和管理煤矿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下决心依法严格管理,扶持和引导其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广大农村干部和农民
,特别是县(市)、乡两级干部,认识到发展煤矿生产,必须合理规划,依法开采,安全生产,决不能盲目蛮干,不能无视国家法律和规定,从而增强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和维护国家法律和政府的规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贯彻《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条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并结合贯彻《矿山安全法》,制定有力措施,对当地存在的问题限期予以解决。当前,要立即对在国营煤矿井田范围内的小矿进行清理,凡是危害国营煤矿安全生
产无证开采的小矿要立即关闭,对已取得采矿许可证,但越层越界开采的小矿要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以保证国营煤矿安全生产;对自身安全存在严重问题的乡镇煤矿以及其它小煤矿,也要立即关闭,避免发生重大恶性事故。
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对小煤矿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这是解决小煤矿问题的根本途径。开办煤矿都要按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审批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不符合规定的决不能批准;过去已经开办但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达到,对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凡是
不履行批准手续进行无证非法开采的煤矿要坚决取缔,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绳之以法,对负有责任的县、乡领导要坚决予以追究;对有证开采的小煤矿因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而发生事故的,要追究批准办矿单位的责任。
四、清理小煤矿的工作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很大,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国营煤矿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的前提下,要支持并帮助地方发展经济,大小矿间的纠纷问题,要依靠地方政
府做好工作。对一些好的经验,好的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

五、对其它小矿山的安全工作,也可按照本通知精神办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1993年1月3日

关于外国石油公司合同签字费和贡献费支出税务处理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


关于外国石油公司合同签字费和贡献费支出税务处理问题的规定

1986年12月11日,财政部

根据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外国公司在参与合作开采我国海洋石油时,应为我国的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等方面做出贡献;在合同生效后,应向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缴纳一次性的签字费。对于上述外国合同者向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交纳签字费和贡献费的税收处理问题,现规定如下:
一、外国石油公司根据合同的规定,支付给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合同签字费,可允许列为本合同区的勘探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该公司已经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收入中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年。
二、外国石油公司根据石油合同的规定,为中国石油资源的开发科学研究和培训人员等实际支付的无偿贡献费用,可视为勘探、开发、生产的有关费用,在计算所得税时允许扣除,具体处理方法是:
1.勘探阶段实际发生的贡献费,可视同各该合同区的勘探费用,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该公司已经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收入中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年。
2.开发阶段实际发生的贡献费,可视同各该合同区开发阶段的资本支出,从本合同区的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月份起计算折旧。折旧的年限不得少于6年。
3.合同区的油(气)田进入生产阶段以后,实际发生的贡献费可视同本合同区油(气)田的生产费用,当年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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